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专业 孙旭权律师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3年6月,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何某某的委托,就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任某、中国人保公司交通事故案于2013年6月被诉至上虞市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审理,孙旭权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开庭,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在机动车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0285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9232.96元;
2、 被告浙江上虞汽车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6312.63元;
基本案情: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任某、浙江省上虞市汽车某运输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7807.18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详情见费用清单)。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任某驾驶浙DCP95×号出租车途径迎宾大道凯利大厦地方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街道的行人原告何某相碰撞,导致原告何某头部等处外伤后意识不清送医,医院以拟“脑疝、脑挫裂、硬膜下血肿等”收住入院。
其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损害多次住院、门诊治疗,更因脑部外伤导致精神障碍,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精神医学评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3、伤残等级: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Ⅶ(七)级伤残。”
根据上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虞公交认字(2012)第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为:“当事人任某驾驶小型轿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过错,导致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何某、俞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的过错,导致了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的违法行为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应各自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被告任某驾驶的浙DCP95×号出租车归属浙江省上虞市汽车某运输总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原告因交通事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497807.18元(详见后费用清单), 原告以各项损失向被告索赔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如上诉请。
此致
上虞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专业 孙旭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