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专业 孙旭权律师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上泗人民法庭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原告:靳(读作jìn)某某,女,汉族,1978年0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长埭(读作dài)村柯村某某号。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1975年0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长埭(读作dài)村柯村某某号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依法分担;
3、判令婚生女林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林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05月08日登记结婚。2006年06月13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林某某。婚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并与第三方女性存在暧昧关系。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目前双方已分居4-5年,原告在外地工作。婚生女林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直至林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已分别于2011年6月,2013年1月共2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于第二次诉讼庭审中承认自己存在赌博行为及与第三方女性存在暧昧关系,并于该次诉讼中同意离婚,遗憾的是法院未能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现原告于第二次离婚判决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文化程度差异较大,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上诉请。
我方(原告)为支持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2、出生证;3、借条。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共同债务;4、保证书。证明被告保证今后不在外面乱来,按月归还债务,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安排好居住问题;5、民事判决书;6、杭州金虹假日宾馆押金单和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其他女性开房。
本案已经庭审过,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稳定成长的角度,结合原被告自身经济和生活状况等情况,女儿应以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关于债务承担问题。被告曾因建房向原告姐姐借款,现原被告均认可夫妻共同债务各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被告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尚欠原告姐姐的共同债务15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