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亲办案例
女性面对丈夫制造债务如何维权?
来源:孙旭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5
浏览量:812
离婚官司审了一半 妻子莫名背上近200万元债
浙大男教授涉嫌制造虚假债务受审

时报讯 妻子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案子还在审理中,突然冒出一个债主,将丈夫告上法院索要近400万元的债务,而丈夫要求把这笔钱归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笔突如其来的债务,妻子表示根本不知情。

经过调查,这竟是丈夫设的局,为了能多分财产,他指使朋友扮演债权人,编造了这笔债务。

最终,这个丈夫和朋友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起诉,昨天,西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时报记者 徐诚忆 通讯员 西法 西检

离婚官司扯出近400万债

姚女士,39岁,在外人的眼中,姚女士的婚姻令人羡慕。她的丈夫陈某,45岁,是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夫妻俩感情一直不错,育有一个女儿,共同经营一家电子公司,收入不菲。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慢慢起了变化。两人性格不合,在公司经营上也有诸多分歧。2011年3月,姚女士觉得夫妻情尽,向西湖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陈某出具了两张借条,显示陈某曾于2010年6月及9月两次向朋友杜某借款,分别为127.5万和200万。杜某作为第三方债权人,也向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姚女士表示,对这两笔借款毫不知情,莫名其妙地背上近200万的债务。

根据家里的经济状况,姚女士认为陈某根本没有必要向他人借款,她怀疑这笔借款是陈某为了使夫妻共同财产“缩水”而“炮制”出来的。

随着警方的介入,这笔借款的“猫腻”也渐渐浮出水面,这笔借款虽然从杜某的名下账户转出,但借款的来源很可能来自陈某的家人或者陈某自己。

●当庭辩论

丈夫的朋友承认虚构借款

为了证明这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杜某曾对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西湖区检察院认为,陈某和杜某为了证明这两笔借款的真实性,曾向法院作出虚假的证明和证言,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

昨天9:30,陈某和杜某因涉嫌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在西湖区法院受审。

庭上,杜某一直低垂着脑袋,双手交叉在身前。而陈某手持辩护词,昂着头,挺直了腰,站在被告席上。

对检方的控诉,杜某说,自己与陈某的妹妹是好朋友,出于朋友的交情,他答应陈某的妹妹,以自己的账户向陈某做出两次借款。借款通过陈某的朋友账户多番流转,才到他账户中。杜某还说,自己是在陈某的指使下,才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他对陈某的离婚案并不知情。

涉案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

公诉人认为,陈某向杜某的借款存在虚假的债权关系、虚假的债权人、虚假的证据。

对此,陈某反驳说,妻子姚女士借用管理公司业务和财务的便利,将财务资料和公章全部带走,导致公司被掏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因此他需要借债来归还公司债务,这才找到了杜某。因此,他认为,不管杜某的钱从哪来,自己和杜某的银行交易凭证可以证明债权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检方指出,涉案的这笔钱其实是由陈某和陈家人提供的。陈某表示承认,但他辩称,当时公司确实需要借债,而借债用于公司业务也是真实的,至于借债人是谁,不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和债务分割。

陈某的辩护律师强调说,只要陈某将钱用在公司的经营和还债上,这笔债务就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公诉人说,有证据证明,陈某曾将从杜某处借来的127.5万元投入其个人的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

“我曾投入股市,不意味着我后来没有取出来用于公司经营。”陈某辩解道。

昨天,西湖区法院并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

●律师说法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的孙旭权律师

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情

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时常成为争议焦点。这些债务少则几万元,多则上千万,一旦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就都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孙旭权律师曾处理过多起离婚案,他说“虚假债务”几乎在每个离婚案中都有,可如何分辨虚假债务却很有难度。最近孙律师手上就有一个这样的案子:夫妻离婚,丈夫告知法庭他在婚姻中曾向三个人借款150万,而妻子称并不知情。

那么,像这样发生在婚姻中的借款,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知情,借款能否归在夫妻共同债务?

孙律师说,新婚姻法规定,无论知不知情,只要借款发生在婚姻中,借款就可以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2009年,浙江省院曾对民间借贷提出指导意见,其中的第四条也能适用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如果一方借款,而另一方不知情,借款方有举证义务。如果借款方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花销,夫妻双方都有承担借款的义务;相反,如不能证明,那么借款方就需要独自承担债务。“我省法院审理离婚案时,一般是以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作为标准的。”

以上内容由孙旭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旭权律师咨询。
孙旭权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7615好评数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3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旭权
  • 执业律所: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0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3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