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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于2014年3月1日委托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起诉中天×××集团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砖块、砂石)纠纷案,代理人于3月5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双方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如下:
1、被告于2014年5月底前支付货款和违约金600000元;
2、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共计602829.4元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73752.7元及违约金129076.7元(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算暂至2014年1月14日止,以后违约金计算至法院判决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16日在中天黄龙××项目部签订《中天黄龙××项目砂石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砂石、砖块等材料给被告。至今为止,2011年3月份-2013年4月份砖块欠款为208976元,2011年2月-2013年4月砂石欠款为264776.7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截至2014年1月14日)为129076.7元。
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已多次督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