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亲办案例
著名美女主持人遭企业家丈夫“家暴”,婚外情赔偿离婚案
来源:孙旭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503

案情简介:

多年前,她顺利从北京电影学院毕业,既有颜值与身段,也有才华,于是顺利进入省级电视台担任主持人,事业发展风生水起,还多次和央视著名主持人同台主持过很多节目,取得很多奖项。在聚光灯下,杭州一位著名男企业家对她一见如故,所谓一见钟情,于是展开一系列“攻势”,他一年的坚持,最终博取她的芳心,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让很多仰慕者嫉妒不已。

结婚以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乖巧的女儿,她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除了平时主持节目,其余时间都是深居简出,相夫教子。他企业做的蛮大,也获得很多国内外资本的战略投资,所谓事业一往无前。

暴风雨来临之前的平静,平静的可怕,事情确实发生了……

他开始经常夜不归宿,在家时不接听拨过来的微信语音,要么按掉回复微信,要么走到阳台接听,美其名曰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一次,他洗澡去了,放在沙发上的手机微信“嘀嗒”一声,内容弹出屏幕:老公,好想念你的身体,想立即见到你!她无意看到后,如晴天霹雳,万念俱灰……但她还算理性,不愧为美貌与智慧保存的著名女主播,第一时间微信语音联系孙旭权律师团队,寻求律师的帮助。哭泣着说明了眼前发生的一切,强忍着悲伤,根据律师的指导去做,此时更需要韬光养晦、以退为进、依法取证……

经过一个月的关注和取证,她手头已然掌握一些丈夫出轨的证据。择日找他谈了一次,不料当丈夫得知自己的婚姻出轨过错证据已被妻子牢牢掌握时,大发雷霆,大骂妻子居心叵测、性格阴险,处心积虑地取证,还对她家庭暴力,妻子因考虑到自己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不敢报警求助,只能默默忍受。从此,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开始分居。


一天晚上11时左右,他带着亲戚破门闯入妻子的住所,一

群人再次对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近半个小时,头破血流,全身淤青,致使原告身体多处遭受严重伤害,她实在无奈最终只能报警求助……此时,小保姆已经在保姆房躲起来,一声不吭。据调查,丈夫早已买通了小保姆,作为他的眼线时刻监视着妻子的一举一动。

不久,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赔偿医药费和精神赔偿。同时,也要求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丈夫家庭暴力事宜。让人惊讶地是,丈夫恶人先告状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眼视角:

视角一:丈夫有婚外情等婚姻过错,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

第一,提出损害赔偿主张一方系无过错方;

第二,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需符合四种法定情形,或具有重婚行为,或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或具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具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

第三,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被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本案中,丈夫多次出轨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之规定,法律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同一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否则,将不符合法定索赔情形,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女主播较难主张损害赔偿,但在证据能够证明丈夫一方确实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官会以此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原则,作出合法且妥当的处理的。



视角二: 丈夫有婚外情等婚姻过错,妻子是否可以让丈夫净身出户?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应当净身出户。


在本案中,丈夫具有婚外情等婚姻过错。根据婚姻法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因丈夫存在家暴行为,女主播在起诉要求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只是精神抚慰的性质,与“净身出户”有着非常大的差距。


在离婚案件中,各种因素错综复杂,法院必须作综合考量,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做到把过错方的财产权利完全剥夺,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不保留。



视角三:丈夫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在本案中,丈夫对女主播多次家暴,甚至带着亲戚破门闯入其的住所,

殴打她近一个小时,头破血流,全身淤青,致使原告身体多处遭受严重伤害。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系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之一,女主播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决定丈夫支付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文根据孙旭权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


原创案例,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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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旭权
  • 执业律所: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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